仲裁对于金融企业来说越来越有吸引力
张炜(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仲裁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与诉讼同等重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日益受到民商事主体的认可。实践中,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使得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既具备金融专长又通晓法律的专家仲裁员越来越为社会所需要。而对于金融纠纷中争议金额巨大,当事人希望保护商誉等特点,金融仲裁以其自愿、快捷、灵活、保密、专业、费用较低、一裁终局等优势,不失为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理想方式。
单建保(光大银行行长):随着金融交易品种的日渐多样化,金融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由专家仲裁员按照专门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来解决金融纠纷。
程美芬(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随着金融监管体制和市场融资机制的完善,银行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案件呈现争议类型多元化、法律构成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就需要对金融争议的解决的方式能有更大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和谐性。仲裁就能担当起这样的功能。仲裁是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它具有时间短、效率高(一裁终局)、成本低(没有二审程序和复杂收费)、公正性强(专家审案)的特点。
张杰(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我国金融仲裁工作与商业银行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互相影响、相互促进。金融仲裁案件的特点也印证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轨迹。1994年至1998年间,我国金融仲裁案件具有增长较快,且案由复杂的特点,如存单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联营纠纷、股权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资金拆借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银行监管薄弱,风险防范缺失,违规经营严重的现实。1998年至2003年间,我国金融仲裁案件具有增长较快,且案由复杂的特点,如存单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联营纠纷、股权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资金拆借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银行监管薄弱,风险防范缺失,违规经营案件减少的特点,反映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逐步健全,不良贷款清收力度的加大。2003年至今,我国金融仲裁案件呈现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减少但新型案件增多的特点,如:银行卡收费纠纷、外汇买卖纠纷、信用证纠纷、网上银行支付纠纷、住房按揭贷款纠纷等;再次,商业银行接受仲裁的的观念增强,利用仲裁时效,确认担保合同效力的案件增加。可见,金融仲裁案件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保障债权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到委托人、受托人、中介人(银行)三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险代理业务将会涉及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未来商业银行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证券承销与证券交易、兼并收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务顾问业务、项目融资业务、银团贷款业务、不良资产结构化处置业务、资信评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如银团贷款将涉及众多商业银行利益,银团成员国包括:牵头行、安排行、包销行、联合安排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及参与行等。
三是国际业务纠纷案件增加。由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国际业务纠纷将会增加,如:国际银团贷款纠纷、贸易融资纠纷、信用证纠纷、外汇衍生产品纠纷、担保承诺纠纷等。由于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大多适用国际商业惯例和西方国家法律,因而对此类国际案件的处理带来难度。
四是案件审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金融创新的超前性和金融立法的滞后性,从而导致新型银行产品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之其专业性强,故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另外,由于金融创新往往与银行规避监管法律相伴随,故会出现银行操作惯例与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何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又客观公正处理纠纷,将是我国金融仲裁难以回避的问题。
仲裁应积极介入金融发展
张杰(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武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一是积极深入商业银行宣传仲裁制度。近年来,虽然我国仲裁制度逐渐被金融业所接受,但仲裁制度宣传的深度、广度仍不够,仲裁制度启蒙工作仍未完成。笔者认为,仲裁宣传应有针对性,盯住关键人,建议在商业银行行长层发展仲裁员,使其通过仲裁实践,感受到仲裁制度的魅力。
二是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现代化改造进程,有力提供仲裁咨询服务。笔者认为仲裁服务的内容是广泛的,且仲裁机构集聚众多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可为商业银行现代化建设改造提供经济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权益救济。
三是大力推广仲裁协议,为金融仲裁服务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签订对仲裁服务开展和深化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仲裁机构应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有效市场占有率的概念,提高对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仲裁协议的覆盖。
四是制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为商业银行处理新型纠纷案件提供个性化服务。针对商业银行发展所具有的创新性、全球性、复杂性特点,仲裁机构应及时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服务,以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已制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确具前瞻性。
五是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的仲裁员队伍。为适应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我国仲裁机构应及时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仲裁员队伍,其仲裁员可从大学以及商业银行各级法律事务人员中选择、培养。其次,应借鉴商业银行的金融品牌营销,对优秀金融仲裁员设置专门的仲裁室,使其成为开展金融争议仲裁的社会品牌。
六是与商业银行建立回访、交流制度。我国仲裁机构应借鉴商业银行售后服务和服务评价制度,当金融争议案件审结后,应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回访,并对仲裁效果进行评价,以不断提高金融仲裁的服务质量并对仲裁活动中所发现的商业银行产品、工作缺陷进行善意提示。
七是严把金融争议案件的质量,坚持金融仲裁的独立性。针对金融争议案件的新颖性、复杂性、社会性,仲裁机构应审慎处理金融争议案件,确保客观公正、符合国际惯例。仲裁机构对复杂案件可举行专家论证会,严把质量关。须指出的是仲裁机构对商业银行服务是有原则性的,仲裁是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必须坚持仲裁庭处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片面追求案源,单方面保护商业银行利益,对金融仲裁工作将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仲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