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本会不受理以下争议:
1.劳动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