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在许多人心里被混为一谈,在法律上,“定金”与“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
“定金”是具有一定法律含义的法律用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定金”是债权的
一种担保方式。如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价款或收回。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订定”而言,在法律上并未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含义。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订金”的作用及含义需当事人进行约定,如当事人未约定(赋予)“订金”具有“定金”
性质的,“订金”不具有担保债权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不具有“双倍返还”的含义,此时,“订金”的作用相
当于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