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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作者:佚名    来源:ss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8 【字体: 】 

借条与欠条在一定意义上同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在经济生活中甚为常见,很多人将两者混为等同。然而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却根本不同,理论上弄清两者的区别,对经济生活和法律实务的影响很大。

一、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性质不同。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欠条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摧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其次,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欠款。

第三,如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仲裁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而且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必须向仲裁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二、借条与欠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影响不同。

欠条与借条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在多长时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诉讼权,法院或仲裁委可以不立案。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明确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在多长时间内主张权利?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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