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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深圳破除仲裁“模糊身份”
作者:吴俊    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10月06 【字体: 】 

    新华网深圳9月21日电(记者吴俊)《仲裁法》实施13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开始选择仲裁这种法院诉讼之外的“民间”途径。但由于现有法律对仲裁机构的定位并不明确,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出现“行政化”倾向。深圳市将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之一,赋予深圳仲裁委“法定机构”的定位,仲裁首次拥有了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事业单位、企业的独立身份。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裁判,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我国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是什么类型的法人组织,由于法人定位不明确,各地在组建仲裁机构时标准不一。据深圳仲裁委负责人介绍,2005年的统计显示,全国共有180多家仲裁机构,性质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种,只有10多家每年受理案件在500宗以上,标的额超过亿元,而其他很大一部分仲裁机构仍要靠财政拨款。

    仲裁的行政化色彩过重,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为破除仲裁的“模糊身份”,淡化仲裁的行政色彩,深圳市2007年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将深圳仲裁委列为“法定机构”试点之一。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并受有关机构法规或规章监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主要特点是既执行政府部分监督管理职能,又集中担负起公共服务的任务。法定机构需要运作独立、治理规范、权责相应,真正成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主体,从而改变政府管事业、包办事业的格局。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说,“法定机构”的定位对仲裁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圳仲裁委已对过去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更加重视社会监督,并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仲裁庭的少数意见和不同意见也给予尊重,规定“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记者了解到,深圳仲裁委1995年成立,13年来,受理案件的数量、标的额逐年增长。仅2007年就受理案件1800多件,标的额39亿元。仲裁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圳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类型也不断增多,由传统的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几类纠纷,扩展到合作经营、股权转让、期货、保险、证券等70多种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涉及包括美国、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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