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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总结会上的发言
作者:刘茂亮    来源:ss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24 【字体: 】 

编者按:1028日至29日,全国工商联召开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协会等相关部门出席会议。各省级工商联、15个试点工商联和相关仲裁机构参加会议。会议还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莫世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江涛等专家学者作为特邀嘉宾为试点工作作点评。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沈建国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法制办刘茂亮同志从仲裁发展的角度作了试点工作总结发言。现将发言刊载,供仲裁机构参考。

 

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 坚持不懈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努力提高仲裁工作质量  建设人民信赖的仲裁机构

――在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总结会上的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 刘茂亮

20101029日 北京)

 

尊敬的谢经荣副主席、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今年是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出台的第5年,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试点工作的第3年,也是《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作出具体部署的第3年,为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研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这次会议,很有必要。这两天,我们听取了石家庄、长春、嘉兴等15个试点城市工商联和吉林、安徽、四川、浙江、广东等5个省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就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介绍,大家从不同角度介绍了本地区、本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依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做法和体会,也结合实际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讲得都很好。莫世健、范愉、马江涛3位专家也作了很深刻和鼓舞性的点评,我们也很受启发。大家一致认为,这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对于深化仲裁机构与工商联组织共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认识,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作个发言,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当下,我国正致力于包括仲裁、调解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这是一项需要多方力量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国际通行的、由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广泛重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渠道。

仲裁法实施15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工商联组织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仲裁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成立202家仲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仲裁工作体制。仲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主线,切实把仲裁融入到市场经济,广泛吸收市场经济的专家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优秀企业家参加仲裁工作或者担任仲裁员(到目前为止,全国仲裁机构依法选聘了5万多名经济贸易、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充分发挥仲裁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积极开拓,锐意进取,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紧紧围绕促进企业合作、加快经济运转、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目的,依法公正、快捷、便宜和妥善地处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仅2009年全国仲裁机构就受理案件7万多件,标的总额900多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也积累了较丰富的仲裁工作经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地区乃至国家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升。

仲裁机构是我国专事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作为联系全国仲裁工作的部门,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非常重视。在此,我谨转达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领导对仲裁机构以及长期以来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全国工商联领导和各省工商联领导的敬意。

“仲裁一枝花,和谐千万家”。仲裁法施行15年来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仲裁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先进法律制度,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民商事解决纠纷机制,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目的,能够结合具体纠纷性质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最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方案作为解决矛盾的切入点,聚同化异,协同当事人双方优选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平和地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继续进行合作,避免讼了怨结,因案成仇,裁后不再往来,“官司”打赢了双方的经济联系也打断了的结果,作用显著。

涵赋“和为贵”思想的仲裁,其价值目标、社会效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相符,特别是其兼具诉讼的权威性与调解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非公有制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缓和冲突的需求。因此,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对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工商联组织职能作用,也有重要意义。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成绩很大,但仍需要作出巨大努力

(一)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工作

1、主要考虑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说仲裁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我国仲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但是,客观地讲,仲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到目前为止,我们整个社会仲裁法律意识滞后的状态仍未达到根本的改变,仲裁制度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地位仍旧不高,仲裁机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仍需不断提高

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案件总量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总量相比,仅能达到其1%。仲裁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是,社会仲裁意识、仲裁观念相对滞后。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协商、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社会民众对它知之较少,还没有认识到仲裁的优势,在社会民众中的影响力还非常有限,还没有被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在实践中很难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仲裁机构工作水平、服务方式总体上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任重道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构建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目前,仲裁事业的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仲裁制度宣传得不够的问题,社会仲裁意识滞后,这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这有多种因素,既有仲裁制度本身的因素(比如仲裁机构囿于仲裁的保密原则,无法向社会民众以鲜活的案例来宣传),也有方式方法问题。虽然现在的仲裁工作质量是好的(比如,90%以上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当事人能够自动去履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比例不到1%,真正因仲裁实体、程序问题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则更少),但是“好花开在墙内,美人未出深闺”。虽然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但是如果香酒总在巷子里、在小作坊里酿造,走不出胡同,形不成连锁、燎原之势,是难以壮大的。这个问题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因此,应当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依法修订本系统的合同示范文本,把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纳入合同文本中。

2主要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联系仲裁工作已经15五年了。15年来,我们主要的工作就是推行仲裁制度。自1998年开始,我们先后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部门共同研究、协调推进,联合发布或者由他们自行发布在有关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文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效果也是很明显的。目前,建设、房地产、保险、普通商贸经营合同中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2005年,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2008年,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主要就仲裁机构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建立组织平台,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不按经济主体所有制占有形式来区分,也就是说不论公有(国有)和非公有经济,都要一体遵从仲裁法,都要推行。因为无论是公有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基本涵盖了经济领域的各行各业,之所以这么分,主要是考虑了工商联组织的职能。另外,非公有制企业的范围十分广泛,与公有(国有)制企业相对,一般地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事实上,外资企业的仲裁法律意识普遍较高,因此,在目前这项工作中,我们指称的非公有制企业均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国内民营企业。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

1、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保障就业、促进市场繁荣、消除贫困等方面,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成为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据统计,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已经占我国经济主体总量的绝对多数(截至2009年6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692万多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数的70%左右。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3063万多户,资金数额9850多亿元。数据摘自中宣部《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之二),企业规模也日渐壮大,有些企业已经发展成为行业支柱企业。30多年来,我国约有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其中95%以上是非公有制企业(数据摘自中宣部《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之五)。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最活跃,覆盖面最广的经济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平均比重已达52%,在有些地区甚至更高。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一半以上,上缴国家的税收比重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民富则国强。事实证明,哪个地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哪个地区的社会就繁荣稳定,发达富裕。可以说,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足轻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点。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也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提升到了较高的高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引导。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老36条”),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领域,加大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再次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巨大影响,国务院迅速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等九大领域,积极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财税金融支持、法律帮助、员工培训等服务。特别是,国家为支持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发展,在证券交易市场主板之外,又及时推出“创业板”,降低门槛,允许中小企业上市。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是面向非公有制企业。温家宝总理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必须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垄断和限制。

2、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特点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妥善化解,必然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以往,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解决,主要靠法院裁判。我们知道,非公有制企业具有广泛性和自主性,市场关系具有契约性和信用性、市场形态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等特征,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的规模化、国际化,使得传统的、单一的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

对于诉讼,有民营企业家深有感触地说:到法院打官司,对簿公堂,有种“剑拔弩张,仇人相向,狭路相逢”的冲动,往往一谈就崩,就没有理智,非要争个你死我活,到头来很难说谁最后是赢家。另外,可能会遇到复杂的上诉、申诉等诉讼程序、无奈的等待,旷日持久,花费人力物力不说,也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会错失发展机会。诉讼通常把矛盾公开化了,关注的人多了,企业成了众矢之的,搞得满城风雨,这样当事人都非得向自己(脸面自尊)向关注者(向社会)作好交待不可。这对上市企业而言,更是致命。而且,如果企业只走司法救济一条道,法院也不堪重负,反而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广东调研期间,一位经历过仲裁的民营企业家形象地说:仲裁解决纠纷,就像医生看病人一样,病人需要什么样的医生诊断治疗就选谁。纠纷需要选择哪类专家就选谁。仲裁员就像老中医一样,看病人是不是发烧不必用温度计测量温度,凭经验靠号脉就可以发现症结,且治疗没有痛苦。有的工商联人士认为:经济、贸易专家除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同时也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处理纠纷经验。经济、贸易专家有的也是企业中人、市场经济中人,知道矛盾怎样产生,懂行业标准,知成本核算,对于仲裁企业之间的纠纷,说话针对性强,能够一语中的,能够紧密联系实际和实践,说理透彻,阐释通俗,案件“事实”有没有“猫腻”糊弄不了,令人信赖,值得依靠。有的学者也同意这些评价,认为仲裁员解决纠纷体现的是“一人对一案”的特点,而不是法官“一人对多案”,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目前,国内的许多仲裁机构都聘请了民营企业家担任仲裁员,这既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也是仲裁的题中之义。不仅如此,在有的国家比如法国,就连他们商事法院的法官也是由操行好的企业家担任的。试点实践证明,民营企业家在经营好企业的同时,也能够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纠纷。

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是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纠纷解决办法,防范和化解非公有制企业风险,公正、及时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成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繁荣发展的客观需要

3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我们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举措。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全国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担负着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非公有制企业的呼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努力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的重要职能。一直以来,在全国工商联的指导下,全国的工商联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准入难、融资难、引进人才难等问题出实招、出新招,切实挖掘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潜力,充分发挥优秀民营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示范带动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性,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全国工商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充分发挥商会联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在重视发挥仲裁制度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在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上,全国工商联起着主导的推动作用。

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上,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仲裁机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非公有制企业受到较大冲击,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和保护也愈加重视。面对新的形势,全国工商联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应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共克时艰,积极推动仲裁与工商联组织的合作,共同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服务。这之下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强调指出: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稳定发展的好的特色服务,要抓实抓好。工商联职能的完善、作用的发挥也要充分利用仲裁这一重要的市场经济服务工具。我们认为,仲裁的独特优势与非公有制企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契合性,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仲裁、用好仲裁,把仲裁作为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一个工具。这项工作利国利民,需要切实抓好办好。

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工商联的支持和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赖于充分发挥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繁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完善工商联商会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无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还是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应当说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要求,又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历史必然要求。

(三)成绩和不足

非公有制经济反映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反映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反映着工商联事业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需求,同时也反映着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历史趋势。

2005年以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的统一部署下,仲裁机构、各级工商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开展各项活动,进一步增强为当事人、为会员服务的理念,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工商联组织以仲裁工作为切入点,积极构建会员交流合作的平台,为会员服务。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了仲裁制度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特别是,在过去的三年中,试点工商联组织和仲裁机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做了许多卓有成效工作。工商联组织将推行仲裁制度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最基础的规范经济合同到选聘非公有制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担任仲裁员;从建立不同形式的商会仲裁中心或调解机构到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立仲裁办事处,与仲裁机构紧密合作,成效突出,成果显著。仲裁机构也从之前的泛泛宣传到有针对性的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制度;从平等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仲裁服务、创新和解方式、简化仲裁程序、试行裁前告知措施以及建立协助仲裁当事人执行裁决机制,也都作出了积极努力,应予充分肯定。在合作模式与工作机制上,工商联与仲裁机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工商联商会调解机制的构建上,仲裁机构出专业优势,工商联提供场所和资源。这些工作虽然是初步的,但都是有益尝试,有效地提高了民营企业家的仲裁意识,丰富了工商联的法律服务内涵,也扩大了仲裁机构的影响。经验与成效都值得肯定。大家也一致认为,做好这项工作,党委、政府重视,工商联、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是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前提,深入宣传是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事业的基础。

实践证明,这种合作模式是成功的,实现了两方合作形成“三赢”的局面:一是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中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工商联商会职能作用不断深化,服务手段不断拓展,有利于工商联商会职能的健全和完善;三是为仲裁工作拓展了思路和局面,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

当然,全面客观地评价这项工作的发展现状,既要看到发展速度快、成绩大的一面,也要看到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任务还很重的一面。纵向比是个了不起的成就,而横向比,要抓出成效,抓出局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由于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市场主体仲裁意识缺乏,很多非公有制企业(这不仅仅反映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对它仍然知之甚少,对仲裁维权认知不多,对运用仲裁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了解、不熟悉、不习惯,多年形成的有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根深蒂固,已成惯例,很难改变。这成为阻碍仲裁法律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的一大难题。相当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在签合同时想不到选择约定仲裁条款,产生纠纷后也不知道可以协议到仲裁机构解决。因此,提高仲裁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影响力、吸引力,都还需要作出巨大努力。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需要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由于它是一项跨界别、多机构协同的系统工程,难免存在大方向一致,具体工作可能不顺畅的情况,也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合力推进。工商联、仲裁机构在这项工作中,应互助互谅,以改革创新精神,迎难而上。

三、几点建议

(一)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的主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扎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1、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制定“十二五”规划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这是“十二五”规划建议的一个最为鲜明的特点,事关“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在这项伟大而光荣的征程中,非公有制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实践者,也是科学发展的主体。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但基础还不牢固,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尚未结束,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巨大冲击,给非公有制企业带来的严峻挑战,仍在持续。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激烈的市场竞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既存在许多困难,又面临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妥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加快转变纠纷解决方式,充分运用仲裁方式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也已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制企业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城乡统筹、地区协调及改革开放等方面的关系,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不断自主创新,不断发明创造,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促进解决经济发展中不协调、不稳定、不可持续的问题,使非公有制企业更具竞争力。

2科学发展是仲裁事业的需要。

科学发展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核心,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仲裁事业发展的硬道理。仲裁事业要发展,仲裁机构首先应当科学发展。发展不同于增长,绝不能只看案件数量增长速度快慢、机构规模大小、一时得失。既要不断增加案件受理量,更要注重仲裁工作质的提高。仲裁机构发展如果不科学,路就会越走越窄。为什么好的制度却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认知和接受,值得我们共同思考,更需要我们想办法来解决。15年仲裁发展的实践证明,把仲裁的本质特征和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市场主体仲裁意识,是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仲裁覆盖面,促进社会仲裁意识较快提高,需要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地位,推动形成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纠纷解决体制,也需要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同时,仲裁机构要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健全治理结构,克服短视行为,保障和改善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员权益。

我国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开始运行的,遇到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的作用相应地也将越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仲裁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都能够逐步解决。我们相信,仲裁机构只要有先进科学的发展理念,也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

(二)仲裁机构科学发展,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决策,科学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发展仲裁事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工作创新的必要前提。调查研究属于发展中的谋划、运筹层次,它为科学决策服务,是解决仲裁发展难题,推进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促进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实践证明,加强调研工作正是仲裁事业科学发展之“利器”,是破解仲裁发展工作难题的基础。近几年,一些仲裁机构通过深入调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业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拓展,仲裁之路越走越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仲裁工作既要进入那些以前不愿意或难以进入的而又为仲裁发展所必须的领域,弥补发展机制的不足,更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强力推进。近年来,仲裁机构解放思想勇于突破背动服务,不敢服务的思想,延展、优化发展触角,积极探索和创新,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上不断推进和探索,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为有效提高经济主体仲裁意识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仲裁机构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以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发挥仲裁社会核心,在进行专项调研的前提下,围绕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推行仲裁制度这条主线,发展和开拓新的领域。推动推行方式的优化升级,做强做大有优势的领域。思路在集中于此,行动倾注在此。在提升发展速率上、实现仲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上做好文章。围绕发展目标,认真梳理仲裁发展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找准调研的切入点,特别是要对一些长期困扰仲裁发展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分析清楚原因,找准症结所在,以寻求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

调查研究重在前瞻,应盯住仲裁发展的新情况,把握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前瞻性调研。要善于捕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并能准确洞察其演变和发展趋势,这样,一旦解决问题的时机显现,解决问题的条件成熟,就能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进行正确决策。

(三)扎实贯彻文件精神,坚持不懈地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仲裁工作质量。

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有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现阶段,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不强的现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比如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亲历过仲裁的企业现身说法等),力争使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了解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把蓬勃发展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去。

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仲裁机构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当前,最主要的还是要扎实贯彻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推行仲裁制度的一系列措施,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制约仲裁制度推行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这两天,试点工商联也对这项工作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希望仲裁机构进一步延伸触角,提高服务质量,在专业上对工商联进行大力支持,在建立调解、仲裁办事机构和仲裁案件上对工商联有一定政策倾斜。这些意见和建议都非常好,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心声,反映了大家对仲裁工作的期望。这些意见从全国来说也具有代表性,既是对仲裁工作的鞭策,也是激励,应当引起仲裁机构足够重视。我们仲裁机构要追求切实解决纠纷,仲裁的“一裁终局”决非不负责任的“一裁了之”。我们在调研中,一些经历过仲裁的民营企业家感慨地说:工商联一定要成为民营企业的好“娘家”,仲裁机构一定要成为民营企业的好“娘舅”。这对仲裁机构和工商联组织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在仲裁工作中,仲裁机构应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工商联的意见,充分重视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的呼声作为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仲裁工作的第一信号,把他们的需要作为仲裁工作的第一选择,把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仲裁工作的第一考虑,把他们的满意作为仲裁工作的第一标准,情为非公有制企业所系。

裁机构应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大与工商联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深化合作内涵,进一步探索仲裁工作规律,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创仲裁工作新局面的具体措施,再接再厉,奋发进取,加快发展。要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工作质量,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健全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实际、立足本地区,辐射周边地区,把仲裁机构建设成为人民信赖的仲裁机构。

同志们,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努力方向,这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非公制企业的新期待,我们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顺应非公制经济的科学发展,更加主动地服务,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国非公制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好规划,完善好制度,共同将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好务,为促进仲裁事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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