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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制度的现实意义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 刘茂亮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1月15 【字体: 】 

编者按1028,全国工商联在京组织召开了“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期间,举办了以“新的历史起点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题的专家论坛。与会的全国30多个省级工商联、15个试点城市工商联组织和15个试点仲裁机构以及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踊跃发言。论坛结束时,国务院法制办刘茂亮同志针对有关省市工商联同志的发言和提出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现将此发言予以刊载,供参考。

从今天发言的情况看,我最大的感觉就是:尽管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从2005年发文开始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制度,到现在已经5年多了,可是仍有一些工商联组织的同志对我国现在的仲裁制度、仲裁工作情况不够了解,对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一、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制度不是为仲裁机构当推手、做“嫁衣”

有工商联的同志提到,做这项工作是为仲裁机构当推手,为仲裁机构创造案源,做“嫁衣”,对自身没有什么利益。我认为,这是比较狭隘的想法。

仲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制度,是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联组织和仲裁机构的职责所在,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发展,提升市场经济活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既然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就不是为了哪部分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不能只考虑自身得与失,不能有利则竞无利则推、拖。仲裁机构与工商联都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都是为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职责所在,不容推却。双方合作好了,双方都受益,社会地位甚至政治地位都得到提升。在这件事上,付出就能得到回报,不付出就不会有回报。我们帮助企业解决了纠纷,就起到了作用,就已经从中得益。

不知道有做“嫁衣”认识的多不多。仲裁机构的同志说,这个问题较为敏感,有这种考虑较为功利。我同意。不知道这是不是5多年来这项工作局面还没有完全打开的一个原因。

近几年,武汉、吉林、长春、驻马店等仲裁机构通过贯彻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拓展,我们工商联组织不妨也借鉴学习。我们知道,行政调解、工商联商会调解都是国家提倡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成功,当事人都愿意履行的话是非常和缓的解决途径,当事人都是欢迎的。然而,也有许多是调解不了的。特别是目前,行政调解、工商联商会调解还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就很难取得实效。但是,调解结合了仲裁就赋予了其法律效力。仲裁调解收费也是国家认可的。从实际情况看,仲裁机构与交警部门合作很好,一些问题也得到很好解决。这在法制日报上已有介绍,很典型,可以找来看看。

二、工商联的同志要敢于勇于与仲裁机构对接服务

北京市工商联的同志讲,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制度难以深入对接仲裁机构。谈到北京仲裁委现在做得很强、很大,不需要工商联推动,人家也看不上工商联。我不这么认为,关键要看我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力度、工作效果。

我个人觉得,要全面客观地认识每一个仲裁委。北京市工商联的同志发言比较典型。比如,从全国而言,横向比,北京仲裁委发展速度快、成绩大,无论在年受理案件数量还是制度管理方面、知名度等,都在全国领先。他们积极宣传自己,走出去,引进来,提出国际化等目标。这是其中一面。但是,还要看到另一面。北京是首都,其政治、经济、文化地位都是其他省份难以相比的。北京市国有、非公有制企业都非常多,经济纠纷也不少。北京仲裁委去年受理案件1800多件,在全国看,位居前列,但是,这个数字恐怕没有北京市哪一个基层法院的受理量多,这与每年全国的仲裁案件占法院受理同类案件数量1%比例,是一样的。北京仲裁委还有相当潜力和发展空间。

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也没有地域限制。宣传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哪怕到国外去推介自己,都是应予肯定的。我们愿意看到,某个优秀的、有实力的、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受理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纠纷,甚至受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但是仲裁机构还是要先办好本地区的案件,在本地发挥更大的作用,让组建仲裁机构的市政府看到我们的作用,不能一味追求“贪大”、或者盲目、不切实际地“求洋”。有许多仲裁机构仲裁员素质都比较高,仲裁员人数也不少,但有许多恐怕还没有办过案件,这说明仲裁机构对相关地区的纠纷还没有吃透。尽管目前相当一些仲裁委的发展水平很高,但是仲裁融入本地区市场经济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还不能说已经适应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成绩与本地区经济中心的地位还是不相称的,任务还很重,完全可以做得更大,仲裁机构真正要强起来,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知道北京市工商联也是北京仲裁委的委员之一,完全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其他地方的工商联也一样。

三、有为才有位

有的同志提出,商会能不能自己办仲裁、独立组建仲裁机构。我认为,这不是不可能,要看法律怎么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一般都由商会组建,或者商会就是仲裁机构。而在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组建、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组建,主要是考虑了我国国情。将来仲裁机构能否回归到商会,还要看仲裁工作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最终要看商会所发挥的作用。我国的仲裁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立的,必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改进。目前,仲裁制度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化。仲裁制度的发展要符合一般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历史前进的规律。商会独立搞仲裁机构要通过法律规定。

有为才有位。如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商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占居一定地位了,国家也会考虑将政府组建的仲裁机构移位给商会。如果工商联把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制度工作做好了,特别是商会发挥仲裁、调解的作用形成一定规模了,“祥云压城”,那么,修改仲裁法时,也可以考虑把这个建议向全国人大提出来,到时候这个门也就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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