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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包头仲裁委联系会议纪要
作者:佚名    来源:ss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09 【字体: 】 

包仲文字[2009]15号

会 议 纪 要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霍英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有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院分管领导及相关庭室负责人的联系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09]9号)精神,进行了专题研究。
        会议认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形成了不同利益格局,经济纠纷不断增加,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我市仲裁工作快速发展,呈现出受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办案质量明显提高,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良好态势。通过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是对仲裁工作的最有力支持,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在对仲裁裁决执行所给予的法律保障,是仲裁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对仲裁依法监督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促进仲裁工作不断提高水平的有效手段。在过去几年的工作中,市中院与仲裁委在贯彻实施《仲裁法》过程中,密切配合,积极沟通,是我市仲裁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重要因素。
        会议要求,仲裁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切实解决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在加大仲裁法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大支持和监督力度,建立常态的工作联系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与仲裁委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制度化,使我市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一、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由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庭室参加的工作会议,就仲裁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审理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内容进行研讨,达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指导仲裁实践。
        二、在联系工作制度框架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学实践,组织法官、仲裁员举办论坛、讲座、研讨会、沙龙等活动,为人民法院支持仲裁工作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三、在联系工作制度框架下,畅通仲裁委与人民法院各相关庭室的联系沟通渠道,在仲裁裁决撤销、重新仲裁、财产、证据保全、不予执行审查方面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对仲裁工作支持有力,监督有效。
        参加会议人员有:市中院霍英辉、梅学军、高芳、侯官德、苏燕平、张磊  市仲裁委李耀、郑绍华、张斌、曹红岩、杨宝增。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四庭
           包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存
抄报:市委常委、副市长程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同伦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会  办厅,市人大常委会内务
司法委员会
    包头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09年11月6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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