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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中院受理第一起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仲裁执行案
作者:
杨风林 常静
来源:
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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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近期,包头中院受理第一起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仲裁执行审查案件。该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因买卖合同一案向包头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中院作出(2008)包执审字第7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李强不服该裁定,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向包中院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中院予以纠正。
立案一庭仔细讨论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予以立案。
(责任编辑:李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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