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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作者:佚名    来源:ss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10 【字体: 】 

              1996626 法复[1996]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

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

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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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2-5148630,0472-5148631,0472-5148640
传真:0472-514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