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政务公开
 新闻中心
 仲裁指南
 理论探讨
 判例研究
 仲裁课堂
 相关法规
 本站留言
热门关键字:    工行 合作 推行 仲裁条款
 >>相关文章
·包头仲裁委员会简介
·dsgh
·dsfd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应对金融危机 最高法院再次出台
 >>点击排行TOP10
·包头仲裁委员会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包头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计算时限的法律
·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流程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
·没有损失证据 违约金就不能调整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 本案合同效
·申请仲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应当提交
·仲裁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的交付方式约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相关法规 > 法律 > 浏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者:佚名    来源:ss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9 【字体: 】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

上一页
本文共 6 页,第  [1]  [2]  [3]  [4]  [5]  [6]  页

Tags:0
总访问量
Powered by BTAC
包头仲裁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政府大院西附楼一楼。
电话:0472-5148630,0472-5148631,0472-5148640
传真:0472-514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