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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收定金 法院判令返还
作者:
唐梦 黄志庆
来源:
南方日报 广东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6月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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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了认购书就一定要签购房合同买房,否则就没收定金
——— 顺德的曾先生遭遇这一霸王合约后,愤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处开发商归还曾先生2万元定金。
购房不成定金被没收
在去年3月28日,曾先生看中了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小区一套房子,于是跟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房子认购价为51万多元,在签署认购书时缴纳定金2万元,并于认购书签订起7日内前往开发商处交付第一期楼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过了几天,曾先生在约定时间内到销售中心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前,即提出异议并致函给开发商,表示若开发商同意在2010年年底交楼,则同意签署购房合同,否则解除认购书,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然而,开发商认为,他们已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放置于销售中心,范本明确交楼时间是2011年8月31日前,同时认购书第一条明确购房者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同意曾先生提出的异议,并发出律师函督促曾先生到销售中心办理交款及签订合同的手续。
之后,曾先生依然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5月8日,开发商委托律师所向曾先生发出《关于没收定金20000元的函》,通知没收先生所交的2万元定金,将曾先生定购的房屋回收再发售。协商未果后,曾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发商被判令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曾先生在售楼员陈述不清晰的情况下,误认为交楼时间为2010年8月份,开发商在与曾先生签订《认购书》时也未尽合理的提示义务,双方在履约过错中均有过错。另外,涉案房屋使用年限仅为60年,且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也没有明确记载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剩余的年限。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向曾先生返还定金。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认购书仅是开发商与曾先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买卖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曾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后,对商品房交付期限有异议而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反映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而此前双方在认购书上也并未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因此不能认为曾先生违反了预约合同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订立,不应归责于曾先生。因此,开发商不能适用没收定金,应向曾先生返还2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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