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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买票算不算乘客?
作者:佚名    来源:首都交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12 【字体: 】 
    个体车主方文自购一辆45座大客车高营运,并为该车购买了较齐全的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的某一天,方文在途中接获几名乘客上车,其中的两名乘客刘某和王某因为带有好几件行李,需要把行李放在车顶上。刘某还在车顶上捆绑行李时,司机以为人齐就将车开动,没有防备的刘某因而从车顶声摔下,头先着地造成颅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认定,事故的原因是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死亡,应负全部责任。为此,车主方文向刘某的家属支付了丧葬费、赔偿费共计7万元。
事后,方文以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刘某是保险车辆的乘客,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其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方文不服,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刘某为第三者,保险公司按第三者保险责任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方文所持的理由是:刘某虽然已经在车上,但他还未买票,因此,还不能算是乘客,只能认为是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赔偿自己的5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方文就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签订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刘某在还未买票的情况下 就爬到车顶上去,其没有乘车凭证,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乘客,所以只能是第三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方文的损失,但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应该据此赔偿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保险公司所持的理由是:事发当时,保险车辆在该地点接获了5位乘客,其中3位立即上了车,刘某和王某因为带有行李,在征得司机的同意后,两人将行李装上车顶。这已足够说明,刘某和司机之间已经达成了乘车的口头协议,并且刘某已经上到车上,毫无疑问地刘某已是车上的乘客。而乘客是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故要求中级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无效。
    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认定:刘某已与保险车辆的司机达成了口头上的乘车协议。按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等方式。所以,司机与刘某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事发时刘某已经取得了乘客的身份,不再属于第三者,不能按第三者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是不是该车上的乘客。从双方所持的理由看,似乎有道理。所以,就出现了两级法院的两种不同的判决。《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司机同意刘某将行李装上车顶,说明他已经口头上承认或默认刘某的作为其乘客,而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刘某自从上了车之后就是乘客而不再是第三者了。

    评析:关键是如何认定出事者的身份,即判定他到底是乘客还是第三者。《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口头也可以订立合同。本案中,刘某要求乘车,司机同意刘某将其行李装上车顶,说明他已经口头承认或默示刘某作为其乘客。刘某既然是已是乘客,就不再是第三者。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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