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仲裁委员会是具有独立司法裁判权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国务院法制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设立。 包头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其职能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具体受理范围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项目、产品质量、运输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包头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事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包头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三名副主任、十一名委员组成。他们既有丰富的领导工作实践经验、又都是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包头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案件受理部、仲裁研究部、综合部,具体负责处理仲裁委的日常工作。 包头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聘请法律、经济、金融、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他们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公正正派,为本会公正、权威地审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成立以来,包头仲裁委员会努力开拓仲裁工作的新局面,通过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竭诚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前来包头仲裁委员会解决各类经济纠纷。